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用十八大报告精神指导找矿突...
1、摘要 十八大确定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加强生态保护,实现找矿突破既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更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
2、~2012年,调研组先后在赴西藏、河南、海南开展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情况调研的同时,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如何协调发展进行了专题调研。
3、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地质找矿部署要服从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要以资源环境价值理论指导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资源环境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对立统一于资源环境。
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1、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公示内容包括中标者或竞得者的名称和场所,成交时间、地点,勘查区块的简要信息,成交价、缴纳时间和方式,申请登记的时限,以及异议提出的方式。
2、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在广西南宁举办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研讨会,号召“凡是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一律不得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坚定不移地探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不同方式,积极探索“多次报价出让”方式。
3、针对各地具体条件,如矿产勘查深度和地质构造,各地区可调整矿业权出让方式,并制定详细管理办法,须经部备案,特殊情况下需经部批准后执行。原《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以本通知为准。各地需全面清理以往规定,以符合本通知要求。
4、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5、挂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股票交易市场、服务行业、职业体育领域都有不同的理解。把挂牌和拍卖二者放到同一维度对比多出现与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过程中。
6、采矿权出让方式 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
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是对我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的重要文献,它涵盖了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矿业权: 对特定矿产的开采、勘查权,由政府授予,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3、监管机制方面,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矿产资源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矿产资源开发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如下: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非法采矿罪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话,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
我国法律对矿产开采有严格规定,采矿必须经过依法批准,非法采矿是违法犯罪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罪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综上所述,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未规定盗采矿产资源罪,但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其定罪标准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研究
总则阐明了本法律的立法依据及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体系、本法律的适用范围、与联邦主体法律相比的法律地位、在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其他情况下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规定了本法生效之日,原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修改的联邦法失去效力,并规定了失效及有效法律的条件。明确了本法律不具追溯力及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生效。
俄罗斯矿产资源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产品分成协议法》、《贵金属与宝石法》、《大陆架法》等。
《矿产资源法》是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律,是该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产品分成协议法》的上位法与基本法;《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俄罗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专门法律,是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下位法与具体法,是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详细规定了本条例实行前按不同申请阶段的使用矿产资源许可证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总之,本条例详细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审批发放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办法,是矿产资源研究、勘查开发及环境保护领域的联邦级规范文件,为规范俄罗斯矿产资源使用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