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长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长会议召开)

  • 发布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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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

1、警务实战化就是警察以及相关警员的业务、活动都要落到实处,真真切切的行动起来,不搞形式主义和书面主义。

2、三项建设,即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部党委在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的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

3、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演说词篇【1】 省公安厅调研组: xx年1月17日,三亚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江xx,副局长xx,警令部部长常征及各分局局长、指挥室主任参加了在海口召开的全省公安局长会议。

4、年辅警改革将成公安部工作重点之一。23日至24日在京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公安体制改革最新消息出台了公安改革方案细则。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实施。

5、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9月23日至25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会议提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向信息化要警力、要战斗力,以信息化带动基层基础工作,以信息化推动警务机制创新、提升警务工作效能,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实战能力。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明晰党政会议职能。以往由于议事不规范,党政会议的职能不是很明晰,常常是党政会议不分。贯彻议事规则以来,我们把领导班子的会议分为局党委会议、局行政办公会议。重大问题一律由党委讨论决定。严格按照程序议事。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2、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我局的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局机关及全市教育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3、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公安机关以及局党委确定的工作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二)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三)研究审议局承办的重点工程项目。

4、粮食局议事规则及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服务、指导、管理水平, 制定如下工作制度:政务管理制度:、议事制度: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分工负责制。

5、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和全体干部职工定岗定责机制,健全了《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了“一报告三评议”等选人用人制度,树立并大力弘扬了“讲政治、正操守、敢担当、争一流”的x农业农村精神,班子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

区公安局长会议稿

区公安局长会议稿:在全区公安局长会议上,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梁胜利强调: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我区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新闻通稿)2月15日,全区公安局长会议在南宁召开。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去年一年来的全区公安工作,对的公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局长江伟主持召开了局党委会议,江伟同志在会议上向局党委成员传达了全省公安局长会议精神以及肖若海书记和贾东军厅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局党委全体成员对会议精神进行了集中学习,并研究部署了贯彻落实措施,制定了《三亚市公安局xx年公安工作要点》。

月13日,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召开党委会议,就全局禁毒攻坚专项行动和“6·26”禁毒宣传活动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海龙,区公安局政委张力晟及局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出席会议。 会上,李海龙指出,一是深刻认识全区禁毒工作的严峻形势。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转办信访事项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人大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强化对解决信访事项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3、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建立健全负责人接待来访、阅批来信和直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等制度,并经常检查指导本单位、本地区的信访工作。第三章 受理范围第十一条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