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1、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2、目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等9种已授权省级审批;其余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也授权省级审批发证。
3、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4、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5、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块是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差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多少?
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为保证探矿权人有合适的范围进行勘查,同时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的面积范围过大,规定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面积范围为: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矿、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划分的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的工作范围。从事地质调查的范围,按照1:5万图幅区块申请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范围,按照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或小区块申请登记。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作法。
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最小区块不得小于1/16区块,即一个小区块。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权限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
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项目现场踏勘报告;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合作勘查协议;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扫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首要原则是兼顾当前与长远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采。全国矿产资源分配需经国务院规划和地质矿产部门指导,根据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下同),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促进化学矿山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探矿权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是多少?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1)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2 000元;(2)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5 000元;(3)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10 000元。
探矿权面积 乘以 6万元。预查一年,不管投入,从普查开始,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6。
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地质勘查资质分类表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含增列,下同)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的申请时间及收到的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资料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请问探矿权最长保留期限是多少年?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探矿权最长保留期限是3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意见》第七条规定:“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