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在市地质矿产主管指导下,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地籍管理处: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工作,包括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权属管理,以及地籍测绘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制定土地供应政策,负责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监督土地市场和土地利用情况。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获取评审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资格管理机关,负责评审机构资格的认定、证书颁发以及评审业务范围的确定。
3、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
5、年颁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基本职责和管理范围,为政府部门对矿产资源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6、不收费。这一块主要是中介机构做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的费用。登记机关国土部门不收费。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2、成都市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着丰富的历史背景。该条例的初次制定是在1995年3月24日,经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17日,得到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批准,标志着成都市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4、针对违反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行为,本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第一条 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