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发布)

  • 发布时间: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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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矿产资源的分类,其中包括:(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等。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1、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专门用于管理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该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2、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4、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管理机关。第五条 拟举办开采矿产资源的中外合资、合作矿山企业,按现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限,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办理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内部机构设置包括了多个职能部门。首要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的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划处则承担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长远规划任务,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财务处负责厅内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矿产储量评估师行为,提高矿产储量评估师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3、为强化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人事部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塌早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5、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监督管理机关。

6、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详细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获取评审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资格管理机关,负责评审机构资格的认定、证书颁发以及评审业务范围的确定。

通知明确要求,各省级的国土资源厅(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如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需遵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操作和执行。

省管辖的评审机构的组建和资质,以及评估员资格的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经批准注册的矿产储量评估师,由注册机关在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第十一条 矿产储量评估师受聘执业期间的考核工作,由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受聘的评估师应提供年终个人评审工作总结,评审机构提供考核意见,报相应注册机关备案。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为强化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人事部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