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水问题最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供水条例的规定)

  • 发布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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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1、为了有效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的饮用水供应,确保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各方权益,推动农村牧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

2、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其管理权归属于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而其他集中供水设施,特别是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负责。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章主要关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管理以及对水源保护的严格规定。旗县级政府需提出水源保护区方案,经自治区批准后公布,同时设置清晰标识以示警告。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的取水项目,如在禁采区取水、超许可量增加取水或可能损害水功能区等。

4、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工作有着严格的法规规定。供水单位必须符合多项标准以保证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和稳定。首先,它们必须有稳定的水源和设计完善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需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5、该条例的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它的实施旨在确保农村和牧区居民的基本饮用水需求得到满足,提升农村和牧区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自2011年1月1日起,这部条例正式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了有效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的饮用水供应,确保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各方权益,推动农村牧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章主要关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管理以及对水源保护的严格规定。旗县级政府需提出水源保护区方案,经自治区批准后公布,同时设置清晰标识以示警告。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的取水项目,如在禁采区取水、超许可量增加取水或可能损害水功能区等。

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水源管理和水质保障措施。首先,旗县级政府承担着重要责任,他们需根据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科学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有策略地开发新水源,以预防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确保农牧民的饮水安全(第十七条)。

5、用水户若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改建或拆除供水设施或盗用公共饮用水,将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样需担责。违反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政府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的饮用水供水条例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与相关部门合作,编制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过上级审批后获得批准并实施(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基本信息

1、为了有效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的饮用水供应,确保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各方权益,推动农村牧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

2、该条例的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它的实施旨在确保农村和牧区居民的基本饮用水需求得到满足,提升农村和牧区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自2011年1月1日起,这部条例正式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施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